山东10月1日起取消暂住人口制度 消除地域歧视

2012年09月29日 11:21   来源:齐鲁网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生活频道《生活帮》报道,从10月1号起,“暂住人口”这个名词将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不光是名字上的不同,更重要的是“流动人口”所享受的权利的增加。今天上午,山东省公安厅特别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事宜。

  今天上午,山东省公安厅特别针对《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从今年10月1号开始,原有的《山东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将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根据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都应该在到达居住地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直接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的“居住信息申报和居住证申领模块”,申报“居住”登记。申报成功后,公安机关会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居住证制度促使流动人口权利增加

  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和3年。新的居住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暂住证制度的地域歧视和限制色彩,有利于增强流动人口对居住地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居住证制度,以服务为先导,强化对居住事实的认定,弱化户籍登记的概念,在实现管理的同时,更多是为持证人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凡违反本《办法》的个人、用人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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