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日前联合出台了 《关于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让城镇重度残疾人实现 “病有所医”。这是记者从自治区残联获悉的消息。
《通知》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在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各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个人缴费部分由自治区、市(县)政府给予全额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市)按照8 ∶2比例分担。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将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据自治区残联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区持证城镇重度残疾人人数近4万。过去城镇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医保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而能享受个人缴费部分全免的仅限于部分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含重度残疾未成年人),而随着《通知》的实施,收益人群也大为增加,《通知》称,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无固定收入 (单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农业户口残疾人均能享受免费参保。重度残疾人参保程序仍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考意见的通知》执行。各地残联负责当地重度残疾人资格审核,并与每年6月底前到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