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非佛山户籍家庭也能申请保障房

2012年10月11日 08:55   来源:南方日报   

  经过6月底、7月初公示的《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近日由市住建管理局发布,并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三个管理办法也同时废止。

  集体用地可建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主导投资、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由产业园区、企业、村镇集体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并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限定住房建筑面积、租金标准,由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申请租住的住房。

  佛山保障性住房则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管理办法》规定,成套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而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相关部门不仅会定期开展城镇保障性住房需求调查,编制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还会优先重点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国土规划部门会把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则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而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不抵押、整体确权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可适当提高用地容积率、配建配套商业设施,集体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也能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

  四种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正式实施的《管理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资格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按照规定,佛山的保障性住房除了本市低收入家庭或居民可以申请外,没有自有住房但在佛山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非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以及达到积分制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也能申请。此外,像在佛山就业、没有自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的低收入人员,各类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均有资格申请保障性住房。

  佛山保障房实行“摇号配租”方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申请到取得轮候资格一般要经过90个工作日。区住建部门会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对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60%)的,轮候时间不能超过3年,其余一般不超过5年。而轮候时间超过1年的则将重新审核公布。

  不过,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如果家庭成员中有危重病人、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的;荣获市级(含本市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等一种或几种情况的,则可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转租、出借、空置保障房5年不能申请

  而获得保障房的申请人会与住房产权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视同放弃配租资格,不能再参加本年度摇珠和分配,但可继续轮候。

  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区住建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而经复核不符合租住条件的,承租人在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则必须迁出。承租人若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住房的,也将会被收回保障性住房。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的,擅自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租、出借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利用保障性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只要有相关行为之一,承租人都会被清退,且承租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其中,擅自转租、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单位或个人,不仅会被责令限期整改、收回住房,还将罚没非法所得,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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