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记者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从本月起,我省失信企业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表彰评优、财政补贴等方面将受到严格限制。
随着信用辽宁建设的深入推进,我省对失信企业的管理更加严厉和规范。7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对失信企业在信息分类、失信黑名单的确定与披露,特别是失信惩戒联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部法规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按照规定,今后凡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将通过工商、税务、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管理、物价、环保、劳动保障、公安、法院、银行等部门信用记录,最终进入省征信平台;经省信用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正式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信用辽宁”网站和官方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
一旦进入黑名单,失信企业将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查、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受到严厉惩处。例如,在市场检查或专项检查中,接受监督检查的频次要大大高于诚信企业;撤销失信企业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先评优;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业务将遇“红灯”;到金融机构贷款时,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失信企业将承受高于正常标准的贷款利率,严重者还将被拒之门外;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不予考虑享受政府补贴扶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国家政策;从列入黑名单起3年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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