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收费整治其实有法可依
此前针对南宁市公园路有人乱收费的情况,南宁市交警四大队的相关人员曾表示,华普公司获批的停车位有多少个,就允许停多少辆车。停在停车位外的车辆,交警见一辆罚一辆。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只是对路边违章停车的车辆进行处罚,但对于乱收费的人员,《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由交警部门处理,即便有,在实际中操作起来可行性也不大(详见本报2011年7月6日第10版报道)。
其实,于2011年5月1日实施的《管理办法》中,对停车乱收费现象有一些规定。比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及各种形式的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拆除,并按泊位数处以每泊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还规定,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那些不按照要求公示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的停车场,车主可以有权拒付停车费用。而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出具收费票据、违法收费的,《管理办法》规定,物价、税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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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种情形车主可拒付费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一)工作人员不配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的;
(二)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
(三)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
(四)不按照要求公示经营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的。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