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获批

2012年10月16日 16:20   来源:人民网   

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59号),正式批准了《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区划》中明确:至2020年,天津市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0.92万公顷以内,从而为天津市海洋经济科学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海洋管理的根本制度。《区划》的获批,为天津市到2020年前的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区划》对天津市2020年前的围填海规模、海水养殖功能区、海洋保护区和保留区面积、管辖海域海水水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实现天津市滨海新区“一核双港、九区支撑、龙头带动”的空间发展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为天津市进一步加强海域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强化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依据。

  国务院在批复中指出,天津市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是我国北方地区面向东北亚和太平洋的重要门户。天津全市海洋资源丰富,产业基础雄厚。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优化海洋开发空间布局,实现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在批复中要求,到2020年,全市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0.92万公顷以内,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不少于0.6万公顷,海洋保护区面积不低于1万公顷,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5%,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50公里,整治受损河口和海域面积不少于0.5万公顷,管辖海域海水水质达到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达到一类标准的区域面积确保在1/3以上,直排海工业企业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污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得到合理控制,渔民生产生活和现代化渔业发展得到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国务院同时强调,《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范围、海岸线和海洋功能区类型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编制各类产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区划》的要求。

  国务院在批复中责成天津市要认真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加大海洋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同时要求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修改工作的管理,对《区划》的实施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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