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第22号同时废止。《办法》规定,离岛旅客仅购买1件8000元以上的商品,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8000元”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应征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不含50元)的予以免征。
重新修订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在免税品销售监管方面做了一些新规定,明确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累计限人民币8000元(含8000元),购买单一品种限量有所增加。此外,离岛旅客在按规定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8000元以上的商品。
《办法》还规定,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限额中如有剩余(或未使用),可在征税购买单价8000元以上商品时,予以一次性调剂使用,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剩余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未使用剩余免税限额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特别规定,离岛免税商店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或者超出规定次数、品种、数量或者金额销售免税品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