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渐渐寒冷,城市街头是否还有流浪乞讨人员需要救助?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新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主动且无偿提供生活、医疗、返乡等救助服务。
《意见》明确指出,要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无偿提供生活、医疗、返乡等救助服务,并保障受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其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人员等特殊群体更要给予妥善救助,其中危重病人的治疗,医疗机构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同时,救助实行首接负责制。
若受助者不愿进入机构接受救助该怎么办呢?《意见》明确要求,要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此外,有关部门在街头执勤时,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孕妇等行动不便的人员,主动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更要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在保障受助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部分有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救助服务点,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并在繁华地带、重点街区路段、车站码头等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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