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警方解读新修订部门规章 超速50%以上记12分

2012年11月07日 01:51   来源:福州晚报   叶繁

    公安部日前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两个部门规章进行适时修改。部分市民对这些新规仍有疑问,6日,福州警方再次对上述两个部门规章进行解读。

    明确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里程

    新规实施后,科目三考试分为两个项目。第一部分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增加到16项,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第二部分为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123号令”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有可能被注销降级

    按照新规定,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应当重新预约考试。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3年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5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10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20日缩短为10日。

    “123号令”建立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注销降级制度,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

    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驾驶人当前的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

    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记录,且实习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 

    超速50%以上将被记12分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超速20%以下,中型以上客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及其他机动车记3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下,中型以上客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记6分,其他机动车记3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道路超速20%以上、50%以下,中型以上客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及其他机动车记6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50%以下,中型以上客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记12分,其他机动车记6分。所有道路超速50%以上,中型以上客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及其他机动车记12分。

    此外,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驾驶人信息变化应在30日内备案

    新修订的部门规章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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