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2012年11月16日 12:55   来源:西海都市报   张雅宁
    11月15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出台,在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

    办法从部门职责、收入认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本地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可申请享受低收入家庭医疗、住房、临时救助等相关政策保障。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认定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对与社会救助无关的申请,不予认定。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的流程认定。申请人需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必要的证明资料,填写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授权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凭申请人的授权,积极配合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实。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申报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取消资格,并由相关部门取消救助待遇。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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