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全国铁路法院全部改制移交地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等新的改变一样,这一次,《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废止也被外界看成是铁路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而这种变化也将给商业保险打开一片新的市场
11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中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上述《条例》于1951年6月24日实施,1992年后修订沿用至今,相关保额标准20年未变。其中规定,旅客的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2万元/人,而旅客的保险费则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的2%收费。
“乘客的意外伤害保险应该是自觉自愿购买的,不能强制。反倒是应该强制承运人购买责任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法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陈欣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说。
保额20年未变 据记者了解,去年“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之后,包括陈欣在内的5位中国保险法学会学者曾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推进铁路保险制度改革。他们认为,1951年6月24日实施并沿用至今的这一《条例》(1992年曾修订过),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不利于铁路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旅客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也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保监会批准,但是铁路部门并未履行报请批准的法定程序。
实际上,在以往真正的事故赔偿中,不仅参照这一《条例》,还会参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因此,最终赔付款远远高于按照相关条例进行的估算,这也说明,现有法律条文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过低。
前述提到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在这一次的国务院令中已被删除,这意味着赔偿上限被取消。
商业保险或介入 《条例》废止会带来怎样的变化?“火车票价肯定会下调。相关规定铁道部门会稳妥研究,相信很快就能出来。”昨日一位铁路系统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说。
不过,除票价之外,对于未来铁路旅客的风险保障问题更受关注。一位保险业内人士昨日告诉记者,实际早在半年前,铁道部便已作出了原则性的决定,即有可能放开铁路保险市场。虽此后一直未见有实质行动,但保险公司与铁道部之间确有接洽。多位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的保险业内人士均认为,在风险管理方面,铁道部应该结束“自保”的模式,而更多寻求商业保险的帮助。
“铁路货运险、铁路承运人责任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这三个险种的放开是必然趋势,必须走向市场。”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在承运人责任险方面,未来有可能采取分线或分段操作的方式,即由各铁路公司自行招标投保。就铁路旅客意外伤害险而言,未来也很有可能形成目前像“航空意外险”这样的竞争局面,即旅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保险公司的产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保险经纪公司的顾问作用也将在这一变革中显现。“铁道部可能会通过一家保险经纪公司来运作,估计12月会开始向保险公司招标。”上述业内人士称。“我猜测,铁道部有可能会成立一家保险经纪公司,也有可能由1-3家铁路系统的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再或者,找一家现有的国际或国内的保险经纪公司来操作。这三种情况都有可能,但从时间上来看,最后一种情况目前更现实一些。”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