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
火车乘客明年起不再被强制购买人身意外险
近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修改和废除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要求明年1月1日起废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至此,已在我国实施61年的铁路强制保险终于要取消了。
《条例》是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1951年制定的,其第一条规定,铁路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1992年,《条例》进行了修订,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均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1951年~1959年(承保人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票价2%,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1959年~1992年(铁道部内部自保)按票价2%,赔偿责任限额为1500元;1992年至今(铁道部内部自保)按票价2%,赔偿责任限额为2万元。
《条例》的废除意味着,明年起,火车乘客将不再被强制购买2%的人身意外险。
原因
与现行《保险法》相冲突,剥夺了乘客选择权
国务院之所以发文废除《条例》,除了专家学者质疑的“对乘客不公平”以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铁路部门这样做还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
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凤彬认为,更重要的是,《条例》不但与《保险法》相抵触,还剥夺了乘客的选择权。
刘凤彬表示,废除的原因主要是与现行的《保险法》冲突,因为该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所以《条例》应当视为无效规定。
有人算了笔账,从郑州到广州最高可省41.5元保险费用。
疑问
1.火车票价降不降?
“我从来不知道火车票里还包含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经常往返于郑州、北京两地的孙先生说,他家在郑州,在北京工作,半个月往返一次。
孙先生说,强制保险被废除后,他一个月能省10元保险费,一年就是100多元。“以后买火车票,价格是不是也会降低些?”
不少旅客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取消铁路强制保险费后,车票中这部分钱就不该收了,票价也应相应降低。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郑州铁路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目前,他们还没接到任何相关通知,明年1月1日后火车票价是否降价、具体如何执行,还要等铁道部统一通知。
2.乘火车咋买保险? 强制险取消了,一些乘客表示,如果想购买保险怎么办?
目前,乘客在乘坐飞机与汽车时,保险大多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航空公司或客运公司购买的相关保险;另一部分则是旅客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
旅客在购买机票或车票时,一般会被询问是否要购买保险,旅客可根据意愿自由选择。以航空为例,机票中的保险是由保险公司赔付给航空公司,再由航空公司赔付给旅客。商业航险则由旅客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郑州铁路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称,届时应该会借鉴目前航空、公路客运的旅客商业保险模式,但最终如何执行还是个未知数,到时铁道部可能有统一政策。
争议
赔偿额度低,保费收入及流向不透明
事实上,过去,大多数乘客并不知道自己所购买的火车票中还包含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直到去年的“7·23动车事故”发生后,不为广大乘客所知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才浮出水面,进入公众视线。
当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等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的5位学者,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如确认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或修改。
专家的争议集中在两点:其一是赔偿额度低且不公平。该险种20年来赔偿额度一直是2万元,远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
而且,旅客因购买车票而缴纳的2%票额保费是不同的,但保险赔偿金却是一样的。
其二是保费收入及流向不透明。最初该保险由中国人保承保,后来由于人保分家等原因,铁道部门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实行行业自保。
据媒体公开报道,温州动车事故后,人保、太保、平安等保险公司纷纷否认承保了此意外险。公开的数据显示,2008年、2009年、2010年铁道部的客运收入分别为929.96亿元、1090.47亿元、1344.91亿元。
按照《条例》规定的票价2%的比率来计算,铁道部这三年的保险费收入约为18.60亿元、21.81亿元、26.90亿元。然而,对于这笔数额巨大的保费流向,铁道部门并未披露过。
算账
郑州到广州最高可省41.5元
根据现行的规定,《条例》(1992年修订)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坐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均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以郑州到广州的高铁为例,二等软座票价是658元,保险费用是658元×2%=13.16元。而郑州至广州的商务座价格为2075元,折合保险费为41.5元。
明年1月1日起《条例》废除后,旅客乘车就不用再支付这笔包含在火车票价内的保险费。
也就意味着,如果从郑州乘坐高铁到广州,最高可以省去41.5元的保险费用。
赔偿
旅客人身伤亡赔偿
不再15万元封顶
国务院第628号令在废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同时,还要求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该条款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这就意味着,删去这一条款后,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限于15万元,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限于2000元。
(责任编辑:吴肖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