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将艾滋病纳入大病医保 2015年控制在1万人

2012年11月20日 09:51   来源:大众网   
    为加强山东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做好“十二五”期间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15年全省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数控制在1万人左右,并拟将艾滋病纳入大病医保范围。

    艾滋病人和感染者数量年增30%  2015年控制在1万人

    意见指出,近年来,山东省艾滋病病死率有所下降,艾滋病疫情继续保持低流行状态,基本实现了艾滋病防治“十一五”规划目标。但当前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病人明显增多,死亡增加。

    山东省虽处在低流行区,但近年来发现病人和感染者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同时,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社会歧视现象仍广泛存在。另外,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总的来看,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为此,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力争到2015年全省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万人左右,继续保持疫情低流行态势。

    将艾滋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 服务人员健康体检

    意见要求,针对高危人群,要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

    同时,要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及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另外,要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省。公安、卫生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与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与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将纳入大病医疗

    遏制艾滋病蔓延的同时,山东省还将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并做好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保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进行医疗救助。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与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及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羁押场所,关押收治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嫌疑人和违法犯罪人员。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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