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居民生活用水将采用阶梯水价 长株潭试点推行

2011年09月03日 10:07   来源:红网   李慧芳 实习生宁玲

  居民生活用水采用三级阶梯水价,而非居民用水将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同时,城市水价改革将从长株潭三市开始试点推行,这是记者从9月2日召开的湖南省委水利工作会议获悉的消息。湖南省政府已就此相关问题于8月31日印发了《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对水价进行改革。

  长株潭率先推进城市水价改革

  城市水价改革将以长株潭三城市为重点,率先推进城市水价改革。在改革取得经验后,再向全省其他城市推广,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水价改革。

  非居民用水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

  改革中,非居民用水将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先行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定额用量内用水实行基本水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用水户定额用水量由水利部门依据《湖南省用水定额》核定。

  居民生活用水采用三级阶梯水价

  城市水价改革中的居民生活用水将以保障居民基本需求、抑制超量消费、遏制奢侈浪费为原则,采用三级阶梯水价。

  其中,第一级水量基数将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

  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确定。

  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各级水量基数主要依据《湖南省用水定额》确定,水量基数是调整和改革水价的主要依据。

  农业用水实行终端水价

  《方案》指出,农业大型灌区及跨市州灌区供水水价,将由湖南省物价部门商省水利部门核定;跨县(市、区)的中型灌区供水水价由市(州)物价部门商市水利部门核定;其他中型供水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商县水利部门核定;末级渠系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范围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水利站指导下,按民主协商一致、切合实际的原则自主核定。

  其中,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定的农业用水价格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实行终端水价。

  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末级渠系供水水价两部分组成,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是将公益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维修养护费从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中剥离,由财政予以补助,其余部分计入终端水价;末级渠系供水水价即为末级渠系供水成本,可由农民用水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政府指导价组织用水户协商确定,计入终端水价。

  对村组所有塘坝等小型水利工程灌溉水价,其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农户协商确定。

  针对农业用水补贴机制,《方案》要求按照政府承担或补助公益性支出的原则,合理确定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补助标准,降低农民水费支出。湖南省财政、物价、水利等部门应联合出台农业灌排水利工程补助政策。

  此次将以铁山灌区、皇、黄材灌区、官庄灌区等3个大型灌区为改革试点灌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

  同时将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进行改革。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

  对于日供水能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物价部门商水利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开展成本预算,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其他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协商确定。

  对五保户和特困户实行用水补贴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定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办法,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各地区将根据水资源条件、农民生活用水基本需要等因素,科学核定农民生活用水基础用量。基础用量内实行基本水价和水费包干;超过基础用量一定比例以内的用水,仍实行基本水价,超出部分按计量收费;超出基础用量一定比例以外的用水,适当提高水价标准,促进节约用水。

  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特困户,实行用水补贴,其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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