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警总队昨发布新规,初次申请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后12个月为实习期
实习期内记满12分注销资格
根据公安部规定,海南省交警总队昨日发布新规,加强对新驾驶人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记者获悉,根据要求,我省规定初次申请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后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内记满12分记录将注销驾驶资格。
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等
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我省将扩大实习期管理范围。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同时要求,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据介绍,此次明确了实习期间限驾和陪驾的要求。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但是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违反限驾车型等最高罚2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对实习期内违反限驾车型规定和不按要求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将予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规定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交通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该负责人介绍,规定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