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在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中,严禁脱离低保标准和家庭收入状况,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问责制,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意见》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以家庭为单位保障的政策规定,严禁脱离低保标准和家庭收入状况,以其他因素为条件认定保障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要求在公示中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意见》明确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并负责跨州(地、市)的信息查询工作。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问责制,完善落实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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