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台新政 政府将为无主供水设施改造买单

2012年12月06日 17:11   来源:扬子晚报   仇惠栋
    南京市政府12月5日发布了《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二次供水小区的居民而言是个好消息,市、区政府将筹措资金,对由于建设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处于弃管、失管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修改造。

    这一办法明确,市、区人民政府筹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这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已经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未对其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供水单位实施。

    二是,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于建设单位倒闭、破产等原因处于弃管、失管状态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承担。

    三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建房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根据产权关系和合同约定等实际情况,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者共有人、建设单位和供水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该办法还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过程中涉及居民一户一表改造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居民用户收取一户一表改造费用。

    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一直令不少小区的居民担忧。这次出台的办法就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者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管理者要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完毕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管理方要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将每次清洗消毒记录归档并予以公示;如果管理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将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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