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补充优惠政策出台 本月起执行

2012年12月14日 15:49   来源:福州晚报   何佳媛

  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和优惠政策下发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本月起执行。

  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本月起,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试点纳税人应取得相关许可证且符合相关经营条件。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此外,通知明确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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