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部门的“三公”经费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部门在市财政局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信息后,要一次性同时公布“三公”经费的预、决算情况,而市财政局应在市人大审议批准市本级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信息,若不按时公开将被问责。
要统一时间一次性公开“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根据《通知》要求,“三公”经费信息随部门预、决算公开时一并单列公开。
为便于民众及时获取公开信息,《通知》要求各部门应在市财政局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信息后,按照统一文本格式、统一统计口径、统一公开途径、统一公开时间的原则,一次性同时公布“三公”经费的预、决算情况。据了解,上月底,广州市各部门已按照统一格式统一时间公开了2011年的“三公”经费。
财局应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根据安排,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府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三公”经费信息的公开并规范、指导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各部门公开的“三公”经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问责。《通知》要求,市财政局应在市人大审议批准市本级预、决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市本级“三公”经费信息。同时,《通知》提出,将不断完善与“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相适应的预算管理制度,细化“三公”经费预算编制,逐步做到“三公”经费预算单列。
(责任编辑:魏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