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安排或违反劳动法 专家:放假安排不应一刀切

2012年12月18日 15:07   来源:人民网   黄晶华

  “一周之内7天连续上班,这显然是置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之境地,劳动者则因此而被剥夺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法定休息权利”

  “从法律的字面上来看,这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定,为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不能超过限定的工作时间。但并不能说特殊情况下通过调休的方式造成连续工作时间超过规定就是违法的”

  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日前出炉,但与往年不同,按照现有方案,明年众多劳动者将面临1个连续8天上班,3个连续7天上班的特殊情形。近日一位眼尖的律师给国务院办公厅递交了一份《修改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建议书》(简称“建议书”),提出目前公布的节假日安排有违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已公布的方案是否会就此调整,各路专家看法不一。

  质疑

  假期安排或违反劳动法

  《国际金融报》记者昨日与递交建议书的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甫政取得了联系,其表示,国务院办公厅目前尚未给回复。

  “从目前公布的放假安排看,元旦后要连着工作8天,春节后、劳动节前、端午节前都将连着工作7天。”他进一步说,“元旦后的8天和春节后的7天,是在两周之内,并不在一周内连续,这涉及对法律广义和狭义的理解,所以我们姑且不论这8天和7天安排是否违法。但劳动节之前的连续7天上班,端午节之前的连续7天上班,都是星期一到星期日的一周之内。如此一周之内7天连续上班,这显然是置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之境地,劳动者则因此而被剥夺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法定休息权利。”

  韩甫政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则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周只工作5天,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对于韩甫政提出的质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教授则认为,从法律的字面上来看,这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定,为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不能超过限定的工作时间。但并不能说特殊情况下通过调休的方式造成连续工作时间超过规定就是违法的。

  “这涉及到调休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是为了方便出行,使假期返乡的时间更加充裕。从全年的整体情况看,并没有侵犯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同时,一年仅有4次这样的安排,应该是可以被接受的。”苏号朋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他更认为,这个方案变动的可能性不大。

  专家

  放假安排不应一刀切

  昨日,一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王先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直言,“这样的设计太不合理,或许制定政策的人本身就不需要执行这样的政策。以前连续工作7天没人提意见,但并不表示大家没意见,而实际上是都懒得提。”在其看来,假期原本就不该这样连着休。

  与王先生有着同样看法的并不在少数。

  但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教授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却从另一个角度给出了一些思路。

  对于这件事情,应从正反两方面来看。假期为何要集中,很大一部分考虑是要带动假日消费,这也是刺激消费的一种方式。但在操作上,却不能一刀切。“我从事多年教育工作,所以有一点我觉得应该引起重视。对于初中以下的孩子们,这种假日安排会打破孩子们原有的学习规律,连上7天甚至8天的课,会造成负担,影响孩子们的学习效率。”孙立坚说。

  其认为,在假期的安排上,决不能一刀切,一定要考虑对孩子们学习的影响。可以采取从寒暑假中借时间的方式,这样,孩子们就能跟平常一样上课。同时,考虑到周六、日家长要调休上班的情况,学校可以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活动,避免孩子们因无人照看而出现问题。

  “其实,这些与民生相关的安排,更应该采取听证的方式,即形成听证会机制,从而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孙立坚表示。

  昨日,曾在美国留学的胡小姐向本报记者介绍:“美国的假期通常都是一天,就连他们最重要的马丁路德金日也只休息一天,但双休日是一定会休息的,也没有调休这种方式,最重要的是,美国的带薪休假制度非常完善。”

  规定

  职工未休假企业需补偿

  当很多人在质疑这个放假安排的同时,也有很多人已经在开始谋划如何巧妙利用自己仅有的几天带薪年假来设计属于自己的超长假方案。

  近日有报道称,临近年底,一些公司的员工开始突击休年假,也带火了旅游热潮。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多少人确切地清楚自己享有的年假天数,又有多少人了解未休年假可以获得补偿。

  前述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士告诉记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会在年底时对员工的未休假天数进行统一核算,之后,按个人的日基本工资的300%进行补偿。

  然而,事实上,如这家企业这样主动、规范的做法,在各行各业中却并不普遍,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也很少会因为年假纠纷而状告单位。

  记者查阅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其中明确: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例还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今年8月,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曾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其中规定:倘若有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须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由本人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单位人事部门对年初已确定的休假计划进行调整,并安排休假。对调整后的休假计划,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仍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征得本人书面同意,并由所在部门说明原因,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带薪休假在中国执行得并不是特别好,企业应首先建立好这一制度,同时,劳动管理部门更应该督促用人单位鼓励员工休年假。”苏号朋说。

  孙立坚则认为,各个行业的特征不一样,在制度的设计上,应该更加人性化一些。(《国际金融报》记者黄晶华)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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