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惩腐败 行贿超万元追刑责

2013年01月04日 09:12   来源:河南商报   赵强

 

漫画/王伟宾

 

    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罪量刑从此有了明确标准。根据司法解释,行贿1万元以上即追究刑责。

    新规

    行贿超万元将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行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其中包含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类型,但什么条件下适用,一直没有进一步明确。“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后,行贿罪量刑有了明确的标准,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390条规定追究刑责。

    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包括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等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包括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等4种情形。根据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疑问

    行贿者会不会为自保不再揭发腐败?

    公布后,该司法解释在网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认为,贪腐案件的揭发者大多是行贿者,今后行贿1万元以上将追究刑事责任,行贿者为了自保,就不会再揭发受贿者了。这对受贿者来说,既是一道“禁口令”,又是一道“法律保险”。

    对此,郑州高新区法院刑庭长郭文政认为,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从根源上杜绝行贿现象,没有行贿,也就不存在受贿了。

    而且,郭文政说,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行贿者主动揭发行贿行为的减免制度。“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之前。

    不过,司法解释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受贿案的行贿人,不适用关于立功的规定。

    观点

    受贿罪起刑点应低于盗窃罪起刑点

    有网友称,行贿和受贿双方是同一条绳上的两个蚂蚱,只对行贿者严惩,可能会使行贿者和受贿者形成“攻守同盟”,不利于治理贪腐。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除了严惩行贿者,国家还应该通过立法,降低受贿罪的认定标准,给受贿者更严厉的打击。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受贿罪的认定数额是5000元。而在河南,偷盗1000元就构成盗窃罪。”

    李华阳说,受贿者大多是国家工作人员,破坏了政府形象,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侵犯财产型犯罪大得多。但现在,受贿罪的入刑门槛比盗窃罪高。

    “因为现在受贿犯罪很多,即便受贿数额达到1万元,检察机关也很难立案。”李华阳说。

    他认为,应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使受贿罪的起刑点低于侵犯财产型犯罪的起刑点,“受贿不到10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徐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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