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动合同条例二审 被派遣劳工享同工同酬

2013年01月15日 15:15   来源:南京日报   肖姗

  14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这次修订草案针对近年来劳务派遣增多的现实,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介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是满足用工单位临时或短期的用工需求。但近几年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十分突出,一些企业甚至九成员工都是劳务派遣性质的“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和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往往差距很大。

  为此,“修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实行“正式工”和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自身合法权益开展集体协商。同时,为了防止出现拖欠工资和不及时“上保险”的情况出现,修订草案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针对目前部分企业打着实习的旗号,大量使用学生顶岗劳动的现象,“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同时,企业应当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支付的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责任编辑:石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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