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镇雄就"强行火化遇难者遗体"道歉

2013年01月15日 07:27   来源:人民日报   胡洪江 徐 隽 沈小根 吕毅品

  未经遇难者家属签字同意,云南省镇雄县山体滑坡事故中的46名遇难者遗体就被火化,从而引起部分遇难者家属不满,也引发公众的广泛质疑。1月14日,镇雄县委、县政府向遇难者家属及亲属诚恳道歉,并已责令县民政局及殡仪馆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镇雄县殡仪馆从1月12日8时开始火化遇难者遗体,至13日9时全部火化结束。镇雄县多位官员解释称,由于遗体大多残缺不全、面目全非、场景惨烈,担心家属看见会造成更大伤害。加之当地对遗体的保存条件有限,不及时火化恐会出现疫情。因此,在确认遇难者身份、提取DNA检材、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之后,镇雄县将46名遇难者遗体全部火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翔指出,对自然灾害遇难者遗体的处理,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统一规定。但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卫生部曾发布《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方案对遗体处理做出了规范。方案指出,自然灾害遇难者的遗体一般不会引起传染病的流行,但应认真做好人与动物尸体的卫生处理。方案对遗体处理提出的一般要求是:对逝者处理时必须给予充分尊重的原则;及时就地清理和尽快掩埋处理的原则;必须需要辨明身份而不能马上处理者,存放时间应尽量缩短。

  张翔说,由此可见,对遗体处理的三个原则是“充分尊重”、“及时就地清理”、“尽快掩埋处理”。这三个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矛盾冲突。“及时就地清理”和“尽快掩埋处理”是出于灾区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在没有疫病危险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原则应该得到“充分尊重”。从现有新闻报道看,事发地冬季气温低,没有显著的疫病暴发危险。此时,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匆忙火化,有违“充分尊重”原则。

  张翔进一步说,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火化遗体,法律法规层面没有统一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但基本是出于防疫需要或者因为无名遗体的原因。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编写的《灾后死者尸体的处理》认为,处理受难者的方式对于幸存者乃至整个社区的心理健康都具有深远的影响。作为悼念过程的一部分,亲属查看亲人遗体的需求应当得到尊重。

(责任编辑:魏笑)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