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除夕至正月十五可放烟花 禁止个人燃放礼花弹

2013年01月23日 09:14   来源:西部网   马广浩

  1月22日,记者从2013年西安市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自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起至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其他时间在西安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

  工作会上,西安市公安局与烟花爆竹生产、销售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西安警方还决定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继续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全力确保群众燃放安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是西安警方治安部门近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

  卖炮、放炮都“限时”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时间自2013年2月1日(农历十二月十一)起至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自2013年2月9日(农历除夕)起至2013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止;其他时间在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

  按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禁止销售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买花炮看“钟楼”标识

  西安警方提醒市民:购买烟花爆竹时,一是看销售点悬挂的证照是否齐全,一般零售点要在醒目位置悬挂由西安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临时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牌,还要有由西安市烟管办核发的《烟花爆竹临时零售定点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购买时要看看烟花爆竹外包装上的生产厂家、联系电话、产品介绍以及燃放说明是否齐全,另外还要认清所卖烟花外包装是否有“钟楼”标识,因为我市所有烟花爆竹均应贴有“钟楼”牌防伪标识;此外市民购买的必须是B级以下产品,危险等级在外包装上都有标注。

  按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经营、运输、经营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不得购买、燃放礼花弹

  另外,各类大型焰火晚会活动所需的烟花爆竹以及大型礼花弹,由西安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组织采购、供应。个人不得购买、燃放礼花弹及三寸(含三寸)组合礼花。

  按照《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需监护人陪伴

  据了解,烟花爆竹燃放场所也有明确要求,政府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机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贮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都是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此外,马路上、小区的下水道旁、楼道里、阳台上,还有楼顶,都是禁止燃放的。各相关单位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并派人看护。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在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伴下进行。

  西安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应当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对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将根据案值比例给予奖励。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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