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新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立了“规矩”, 避免“人情执法”、“随意处罚”等情况发生。
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路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由于其存在一定的浮动空间,因执法人员的自身经验、素质以及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存在个体差异,“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时有出现。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我区实际,在借鉴其他省份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新规”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影响和危害大小等违法程度的轻重,将每种违法行为原则上统一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4个档次,并按照4个档次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合理划分,采取由轻到重渐进的方式进行处罚。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行政处罚相对人,都能清晰地判断某种违法行为分属哪一档次,然后根据不同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新规”的出台,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减少了主观因素对执法公正性的影响,使公路行政处罚行为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透明,进一步推进我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极大地提高我区交通行政执法质量。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