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大骨节等地方病纳入医疗基金报销补偿范围。在日前的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卫生厅厅长普布卓玛向大家透露了这个好消息。
普布卓玛介绍,《办法》明确将大骨节病治疗所需费用,纳入医疗基金报销补偿范围。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按当地报销补偿标准执行;高中就读的农牧民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报销补偿医疗费用。
普布卓玛说,《办法》首次明确定点医疗机构问题,提出农牧区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度。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定点医疗机构。驻藏部队、公安武警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自治区卫生厅目前正在制定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及相关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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