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给跑路老板上"紧箍咒" 欠薪严重或追刑责

2013年02月08日 09:13   来源:新华日报   潘朝晖

  岁末年终,往往是欠薪等劳动纠纷的高发期。春节前夕,苏州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行动。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欠薪跑路、拒不支付职工工资的案件,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0月,常熟市人社、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就联合处理了一起欠薪跑路案件,最终当事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逮捕。这也是去年10月《苏州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出台以来,苏州首例由公安立案并经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案件。

  去年上半年,常熟鸿双服装厂老总王某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到8月份已无法支付工人的生活费。工人找到老板协商,王某却借口出去筹钱跑路了。工人们随后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常熟市人社局调查发现,鸿双服装厂拖欠228名工人工资总计190多万元,立即向该厂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过了整改的最后期限,王某依然没有出现。该案随即由人社部门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我们马上立案侦查,并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常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戴建洲介绍说,最终警方查出王某藏匿在河北石家庄一亲属处,并掌握了王某隐匿存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

  10月13日,常熟警方赶赴河北,在当地警方协助下抓获潜逃的王某。26日,常熟市检察院对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后,王某家属筹措了40余万元先行偿还拖欠的员工工资,劳动仲裁部门和司法机关对剩余工资款的清偿进行了处理。

  据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洪英介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以往对于欠薪跑路的老板,一般通过仲裁或法院裁决,但毕竟属于民事案件,很多人并不重视,也不害怕。”李洪英律师说:“和‘醉驾入刑’一样,‘恶意欠薪入刑’后,故意不支付工资就要立案审判,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民事手段处理的违法行为定性为犯罪,这就起到了震慑作用。”

  去年10月,苏州在全省率先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不仅明确了欠薪额“人均3千、总额5万”的定量标准,并且对案件移送和查处中,各部门的管辖范围、工作职责及办理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实现了欠薪逃匿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办法》的出台,为我们处理恶意欠薪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在警示用人单位的同时,更有力打击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苏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处长曹丽英说。据统计,自去年10月《办法》出台至今,苏州共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8起,涉及职工670人,涉及金额676.46万元,全部移交公安部门立案处理。其中,有4起案件在立案后,欠薪方支付了拖欠工人的工资,另外还有两起由检察机关批捕起诉。

  今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欠薪5000元至2万元,3个月以上,且拒不支付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使查处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有法可依。对此,苏州人社部门表示,将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进行协商,在充分考虑广大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根据该司法解释对试行办法适时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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