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提示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带薪年假享受天数时,往往会按照劳动者在自己单位工作时间(即‘司龄’)的长短来确定。这种计算结果肯定会对劳动者不利,尤其是对那些在其他单位工作很久的人。”胡高崇法官提出,“此时,劳动者应据理力争,拿出能够证明自己工龄的证据材料,以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强调的是,此时工龄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
此外,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带薪年假的享受天数做出了与法律不同的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自己规定的标准高于法定标准,如有的用人单位给与所有员工每年15天的年假,那就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来确定劳动者的应享受天数;反之,则必须保证劳动者法定权利的实现,排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于双方的拘束力。
情况
3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核算:再多给200%
小李是物业公司员工,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入职后也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工作两年后,小李以索要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为由,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李主张自己每月工资2000元和加班费1000元,在职期间应享受5天年假没能享受,要求法院按照月工资3000元的标准确定他的日工资标准,并按照300%计算5天。
但法院判决时没采纳小李的意见,而是按照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确定了日工资标准,并按照5天日工资的200%计算,得出物业公司应支付的工资报酬。
法官释法
胡高崇法官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该《条例》第五条中规定:单位确因工作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工资基数的确定方法需要依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即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出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维权提示
胡高崇法官提醒大家注意:未休年假的300%工资报酬和法定假日的300%工资含义不同。带薪年休假的300%工资报酬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部分。具体核算时,再多给200%的工资就可以了。同时,在确定工资基数时,除了要剔出加班费外,劳动者的偶然性收入,如年终奖、提成工资等,也应从中剔出。
此外,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申请,或者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能如期使用年休假的,应视作劳动者放弃,无法享受到300%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年假权利的放弃需要劳动者书面申请,但带薪年假权利的享受并不以劳动者书面申请为前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做出“因劳动者本人未申请享受年假,所以用人单位没安排年假”的抗辩,是无法成立的。
情况4
未休年假工资
报酬时效的确定:
一般时效
还是特殊时效
小赵于2006年毕业后就在一家食品公司担任质检员,2008年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以来,小赵一直都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迫于在职时的工作压力,小赵一直也未提出异议。2011年7月,小赵决定辞职,此时他向公司索要从2008年至今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多日交涉无果,小赵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食品公司提出了时效的抗辩,并主张已支付小赵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该公司未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后,法院支持了小赵提出的2009年至今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但没有支持小赵2008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请求。
法官释法
胡高崇法官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由于目前仍然将“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归属为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关于追索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目前适用特殊时效制度,也就是在职期间的所有未休年假工资报酬都可以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
维权提示
有一种观点认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并非一般的劳动报酬,而是用人单位由于未安排劳动者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应当适用一年的一般时效。胡高崇法官说,目前此种观点虽未形成主流观点,但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记录备查的要求仅限于两年,如果劳动者索要两年以前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而用人单位做出已支付了相关报酬的抗辩,则此时劳动者就有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官建议,如果劳动者的带薪年假权利受到了侵害,那么劳动者就应及时主张。因为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否则受侵害的权利则存在得不到救济的可能。
(责任编辑:魏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