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泉在海南一家实业公司(简称实业公司)担任项目现场土建工程师,但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两者在加班费等问题上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实业公司违法,支付张泉双倍工资。
签劳动合同遭拒绝
2010年1月,实业公司在海口市西海岸投资兴建项目。张泉应聘到实业公司工作,任现场土建工程师。此前,张泉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2010年5月12日,他与原单位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张泉说,随后他向实业公司提交了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多次要求实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实业公司却不与他订立劳动合同。此外,他还经常被安排加班。
实业公司则表示,张泉在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来实业公司上班,而且中途解除劳动合同后,也没有及时告知,所以没与张泉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2月20日,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张泉与实业公司从2010年5月13日至2011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张泉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9万多元。实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向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支付双薪
秀英区法院一审认为,2010年5月12日,张泉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后,一直工作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两者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泉在与实业公司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期间,在法定假日期间加班4.5天,公司应支付张泉加班工资3724元。另外,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实业公司一直未与张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实业公司支付张泉二倍工资的差额66000元。
对于一审判决,张泉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10日,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不签劳动合同 双倍支付报酬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造成劳动者无法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继而会影响劳动者维权,《劳动合同法》因此对此情形做出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一种很“不划算”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交社保费是其法定义务,因不履行该项义务给劳动者造成的失业金损失、工伤损失、医疗费损失、养老金损失等,需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发放社保补贴的方式,逃避缴交社保义务,但此类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