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框架下的人民当家作主?

2013年02月21日 09:58   来源:青海日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人民当家作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为我们依法治国和用法治的手段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指明了方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四大基本政治制度,这些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我国的全体劳动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从此意义上讲,人民民主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民主,其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八大报告亦指出,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治化建设,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了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实践中,我国四大基本政治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人民民主的内容不断扩大,形式不断丰富,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共产党民主执政能力、依法治国能力进一步提高,政府民主行政能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青海是多民族地区,为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保障青海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和青海民族成分较多、地理位置特殊、杂居特点明显、社会形态参差不齐和文化结构多元等特点,创建了青海民族区域自治体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是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民族习俗、宗教信仰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情况,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进行社会治理,行使自治权。这种制度对加强青海各民族的团结和互助,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进步起到了巨大作用。

  从宪政视角切入,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现行《宪法》中人权所蕴涵的本质意义就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所指称的公民权利的最好解读。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以人为本”是对现代人权话语的改造,党和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人为本”作为人权的核心理念构成了我国宪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原则,它在理论上具有指导、支配整个宪法秩序的规范效力。实际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背后,国家则承担更多的义务,即尊重、保护和促进的义务。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自身把人作为人对待,人受社会制约,但个人自治必须保存,人决不能作为国家客体而存在,人自身是目的则存在于国家、社会的各个领域。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排除妨碍。宪法的功能自始在于约束国家的权力,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宪法上的人格权利只是调整“国家——人”的关系,如果私人关系阻却宪法权利,国家应履行保护宪法的义务。促进义务是指国家适度给付,确保人人有尊严地生活。为履行上述义务,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改革开放,国家的综合实力得到极大增强,人民也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我国的人权得到充分的实现。同样,在青海少数民族地区,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下实现少数民族人权保障仍然是宪政建设的宗旨。

  少数民族的人权保护是一个伴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有赖于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生存权和发展权仍然是青海少数民族最大的人权,因而,青海民族地区人权的实现,必须以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为物质基础。因而,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政治制度也是法律制度。依法治国是联系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桥梁和纽带。青海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当家作主要依靠健全的制度和完备的法治来保障,要依靠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中来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是青海各少数民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当家作主的最符合历史发展、最符合省情、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治制度。(作者:青海师范大学教授 孙崇凯)

(责任编辑: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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