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试点大病医保 患者自付医疗费至少可报销50%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西安试点大病医保 患者自付医疗费至少可报销50%

2013年02月22日 09:24   来源:西安晚报   高乐

  报多少

  自付5万以下可报销一半

  2013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一个医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新农合参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均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自付费用在1.5万元(新农合为8000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的,按5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的,按60%予以补助;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80%予以补助,限额不设封顶线。

  据了解,今年我市将完成大病保险工作试点,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初步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十二五”期间,逐步健全城乡居民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体系的无缝衔接;力争到“十二五”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逐步提高到不低于 70%。

  这些事项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门诊(含门诊慢性病等)、急诊门诊。

  ●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住院除外)。

  ●生育、计划生育及因工(公)负伤类的医疗。

  ●在零售药店购药。

  ●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限价规定两倍以上部分。

  ●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

  ●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范围中明确不予支付的项目。(记者 高乐)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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