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规定在承重墙上打洞最高罚款3万元

2013年02月23日 10:24   来源:   朱凯 通讯员周凯

  楼下住户开墙打洞、掘地三尺,楼上住户提心吊胆、寝食难安。今后,这样的状况将在法规的约束下得以遏制。

  为制订《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公布了该条例的二次征求意见稿。请市民提出修改建议,并于3月5日前来函告知(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邮编:430014;电子邮箱:fzbfgec@163.com)。

  2011年7月,市法制办公布了《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由于在对《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去年12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明确了“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项目于2013年1月1日取消,房屋安全鉴定作了重大修改,因此重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该《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条例》要求,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此外,禁止房屋所有权人实施损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禁止行为包括: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图纸,变动建筑主体,拆改承重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或者剪力墙等构件;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等。

  违反规定,对房屋安全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0元~30000元罚款。

  玻璃幕墙要定期检查

  《条例》还规定,建筑幕墙工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一次检查。

  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交付使用满10年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每3年委托专业机构对不同部位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采用拉杆或者拉索工艺的玻璃幕墙工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每3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治理。

  施工损坏周边房屋须担责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专业机构对周边区域房屋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资料提供给监理、施工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因施工导致周边区域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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