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成立专业委员会监督医保"救命钱"运作

2013年02月26日 15:35   来源:羊城晚报   黄丽娜

  今天上午,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第二次上会接受审议。街道、学校到底应不应该承担代征医保的责任?庞大的医保“救命钱”如何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到底谁来认证才公平……针对这些一审时反映出的热点问题,提交会议审议的二次审议稿在听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综合了去年年底进行的网上立法听证会上18名陈述人和网友的意见,以及再次走访、调研后,作出了相关修改——

  监督

  成立医保专业委员会

  保障政策的合法合理

  社会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网友建议,在现有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之下设立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参与医保决策和监督,保障医保政策及其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群众认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不仅要加强公众监督,还要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建议增加有关人大监督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翔表示,法制委员会在听取了这些意见后,在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关于设立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内容,并对该委员会的构成、职责等作了界定;增加了有关人大监督的内容。具体表述为——

  “本市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卫生专家、社会保险专家和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运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章时,应当征求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社会医疗保险公众咨询监督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有权对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运营情况的监督。”

  认证

  由社保主管部门出面

  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听证陈述人认为,一审稿中关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规定不妥,一是选择标准不明确,二是赋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选择权,既不公平,也易滋生腐败。在走访中也有政府部门认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是国务院和广州市保留的非许可的审批事项,建议在法规中予以明确。还有意见认为,认定哪些医疗机构和药店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就医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经营都会产生直接影响,应当十分慎重。因此认定的主体规定为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更为合适,而不宜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二次审议稿中,市人大法委对此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表述为——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食品药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具体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规程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具体的资格审查条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意见。”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单位的,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定点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取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与考核。”

  规定

  职工医保居民医保

  实行各自独立核算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市人大代表、网友认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不应统筹使用、统一核算,从保护参保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出发,两基金应分别建账,不能强行统筹而损害职工的利益,要通过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各方权益。在走访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认为,两个基金统筹使用不合适,未经参保人同意对基金进行处置,不符合正当性原则,也不符合公平性原则。

  在走访时,省人社厅也不赞成两个基金“统筹使用、统一核算”:一是居民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与待遇标准差别大,而且居民医保由政府承担有关补贴义务,两类基金统筹使用对职工参保人明显不公平,也容易混淆政府责任与用人单位、个人的责任。二是两个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统一核算,违反了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的规定。三是从纵向来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在是略有结余,但这是一种结构性结余,目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大多数处于劳动年龄阶段,正在缴费并且所需医疗费用少,随着人口老龄化,退休职工将越来越多,基本医疗费用将大幅增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将面临较大压力,目前的结余是为未来支付风险作准备的。对此,市人大法委在修改时明确规定了两个基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具体表述为——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

  激励

  居民持续两年参保缴费

  医疗费用比例将增加5%

  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当年缴费当年享受待遇,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不利于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影响了城乡居民的持续参保率。为激励城乡居民持续参保,提高其待遇水平,有网友、专家建议,建立对持续参保缴费人员的激励机制,如可以根据持续参保缴费的年限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经了解,广州目前已有这方面的措施,如居民持续两年参保缴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比例将增加5%。市人大法委在修改时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了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持续参保缴费激励措施的原则性规定。具体表述为——

  “为鼓励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按年度持续参保缴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分梯次适度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持续缴费的支付比例应当高于非持续缴费的,持续缴费时间长的支付比例应当高于持续缴费时间短的。”

  同时,考虑到很多退休人员是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与原单位不存在工资关系,原单位也无法为其代扣代缴社会医疗保险费,二审审议稿删除了用人单位应当为退休人员代扣代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规定。具体表述为——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统一申请办理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代扣代缴在职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修改

  街道办事处和学校

  不再承担征保责任

  在街道办事处、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代为收取医保费的问题上,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委员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保待遇支付等工作,地方立法不宜变更法律规定的权责主体,直接授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学校,更不适合对学校、街道办事处设定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同志认为,从便民和效率的原则出发,医保经办机构委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学校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是可行的,关键是不能将有具有处分内容的权限交给委托机构,而仅限于事务性工作。据调查,目前广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早就已经开始为辖区内居民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相关事务;2012年在校学生也是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代收代缴保费。

  市人大法委在对这一条做修改时认为,医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有限,难以深入到社区为群众服务,从方便居民参保、提高参保率出发,由街、镇和学校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性工作是合理可行的,关键是要从法律角度理顺关系。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街、镇和学校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既符合合法性原则,也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但为保障街、镇和学校顺利开展相关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业务指导、工作便利和经费保障,这样才符合公平性原则。修改后的具体表述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办理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各类学校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办理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学校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有关事务提供业务指导、工作便利和经费保障。”

(责任编辑:魏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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