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村委会选举办法:对贿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13年03月01日 09:23   来源:广西新闻网   伍永志

  日前,自治区法制办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该《意见稿》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进行了完善,对贿选等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完善民主选举方式

  近年来,广西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有的地方采取了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为了使此种选举方式有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选举方式作出规定,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明确采取不提名候选人方式的程序与当选。

  委托投票要经村民选举委员核查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此次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对有关委托投票部分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并结合广西实际,进行了细化完善。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在选举日三日前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对贿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采取贿赂、暴力、欺骗、诬告、诽谤或者虚报选票数等违法手段进行非法竞选,是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并有蔓延趋势。

  针对这一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选举中的另行选举、职务终止、补选程序、选举经费保障等作了补充和完善。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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