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11日下午宣布,设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今后凡涉及重大民生决策的事项均需成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经过征询民意的环节后再作决策,否则不得提交领导层讨论。
当日举行的第14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试行)》,提出政府决策过程必须经过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政于民的环节,充分尊重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主要内容指,政府重大民生决策时要成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吸纳市民公众代表,包括有利益关系的市民或团体代表参与对拟议决策事项的讨论,其讨论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遵循“一事一会”原则,在决策事项拟议阶段成立,到决策完成时终止。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15人,由专业人士代表、直接利益方代表、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构成。委员会成员对相应决策事项享有知情、参与和独立自主地表达意见等权利。
《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明确规定,关系市民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原则上均应成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先征询民意后作决策。应当成立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而没有成立的,不得提交领导集体决策。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具体包括: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措施的制定与调整;政府保障重要民生事项的财政资金安排及社会筹集资金使用方案;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区域(专项)规划和重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利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计生、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住房保障、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与调整;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涉及面广的民生事项;市民提议设立征询委员会且经政府主办部门同意的其他事项。
据了解,《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将于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试行,有效期两年。
广州市府研究室主任谢博能表示,与现行制度相比,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的建立在两个方面取得突破:征询民意的时机前移至决策过程的初始阶段,而不是政府意见基本决定之后;征询民意的方式由草案公示的方式改为成立征询委员会、与市民直接沟通。(完)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