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强未成年流浪人员救助 实行监护权转移

2013年03月12日 07: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王华 李妍

  广州市政府11日公布《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建立诉讼代理人和监护权转移制度,对反复教育不改仍携带子女乞讨等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人员,救助保护机构将依法向属地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法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广州市民政局当日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03年8月实施救助管理以来,该市共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14992人次,其中通过亲属接回、机构护送等形式协助返乡的14071人次,返乡率93.9%,福利机构安置449人。

  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易利华称,广州现行规定,各级行政机关部门均有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的义务,并遵循“发现一个,救助保护一个”原则。流浪未成年人受助后将被首先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予以妥善安置,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DNA采样并将资料录入全国“打拐”数据库比对,搜寻线索帮助受助未成年人返乡。受助期间,救助保护机构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需求供给和各类心理疏导、康复训练教程。

  此次出台的《意见》强调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同时,还创新了诉讼代理人和监护权转移制度。当中提出,针对亲属携带子女乞讨、监护人故意遗弃等情况,探索建立救助保护机构诉讼代理人制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受助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反复教育不改仍携带子女乞讨等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救助保护机构将依法向属地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由法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意见》还维护了长期滞留受助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通过依托现有“类学校”和特殊教育基地,建立于九年义务教育对接的特殊教育模式,确保长期滞留的受助孩子在救助保护机构仍可接受与普通小朋友一样的义务教育,并将把该类义务教育纳入全市教育体系,按全日制小学、初中模式进行教育设置、管理。

  《意见》还解决了长期滞留受助未成年人的后续安置问题。对于无法寻到亲属而长期滞留的受助未成年人,部分面临着成年后如何走向社会的难题,对此,广州市此次明确:长期滞留2年或以上的受助未成年人将按弃婴、弃童模式,由社会福利机构予以接收安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为成年后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就业介绍,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吴肖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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