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9岁的男子秦某曾在柳州某面粉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在工作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并潜逃13年。2011年10月,秦某投案自首。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私吞10万元货款
1994年,秦某被安排到柳州市某面粉公司从事采购工作。1998年初,因工作努力,秦某被调到销售部,主要负责桂林片区面粉市场的销售及货款收取工作。
1998年2月至8月间,秦某从该公司提走面粉190余吨,货款共计43万余元。除了4万多元没有与购销商结算外,秦将38万多元货款收回,并截留了10万元自用。后来,秦某擅自离职,不知去向。
事发后,秦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1年10月13日,在柳州市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网行动”中,秦某投案自首,后由亲属代他将赃款10万元上交检察机关。
身份成庭审焦点
2012年9月13日,柳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秦某的身份认定展开了激烈争辩。
公诉机关认为,秦某的实际工作具有依法从事公务的性质,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他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