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住就交费 房主不解

2013年03月14日 08:43   来源:西宁晚报   

  日前,西宁市民张女士给晚报热线打来电话,说她在海湖新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最近去领钥匙时被物业告知需要全额补交去年10月到今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但这期间她未收到过交房通知,现在按全额收取这两项费用觉得很不合理。

  就此,笔者从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了解到,去年供暖前公司已登报声明,并以挂号信和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了每位业主取钥匙;目前小区入住率低,但物业公司从去年10月起就整体开始运营,已处于亏损状态,所以无法减免未入住业主的物业费和采暖费;今年仍未入住的业主可通过向物业申请减免部分物业费(生活垃圾费),在供暖期前向物业提出申请,才能按全额采暖费的50%收取。

  针对张女士反映的情况,笔者咨询了省法律援助中心王律师,王律师说,根据《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交付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房屋产权已经转移给业主,业主入住与否,物业管理活动都要正常进行。业主未入住,除不产生生活垃圾外,各项物业服务都享受到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锅炉配置是按小区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来确定的,业主自行不采暖,锅炉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仍要运行,供热企业也要同样投入运营成本。因此,业主未实际入住和业主自行不采暖的费用缴纳比例,即“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的,按应缴纳物业服务费数额的70%缴纳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的业主,应当按采暖费总额的50%缴纳采暖费”。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买了房但近期不想入住的业主,应主动与小区物业公司联系,说明情况,及时按比例缴纳物业费和办理停止供暖的相应手续。 (作者:金澜)

(责任编辑:s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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