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请注意啦,深圳市将于4月1日启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瞒报、欠缴等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法加收滞纳金,还有可能对其处以欠缴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深圳市社保局提醒,在3月底之前,用人单位应对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在自查中如发现欠缴、少缴、漏缴的情况,要尽快补缴社会保险费。
3月底前欠缴用人单位可补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深圳市社保局定于4月至5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劳务派遣单位等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
从3月21日起至3月31日督促用人单位对2013年1月以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问题。如果在自查中如发现欠缴、少缴、漏缴的情况,用人单位要自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通过登录社保局官方网站“企业网上申报系统”(http://www.szsi.gov.cn/zxbs/wssb/),点击增投职工的参保险种和变更缴费工资操作完成;单位经办人也可直接到属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
欠缴将计入用人单位诚信档案
记者了解到,从4月1日起为执法检查阶段,持续到5月31日,为期两个月。深圳市社保局和各社保分局、社保站三级社保机构将抽调80名稽核人员集中力量采取抽查和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撒网式检查等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瞒报、欠缴等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深圳市社保局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除责令限期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外,依法加收滞纳金、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记录计入用人单位诚信档案。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及经营者应全面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义务,自觉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义务,还应及时将相关的参保情况告知职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