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1300余万元,用于员工福利的发放,徐国桢从中分得50.7万余元。这种行为到底是个人决定还是集体决议?
昨天下午,市一中院公开审理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原副局长徐国桢案。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徐国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他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
启用“三无”企业外包检测工作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 2002年底到2003年初,本市准备开展无线电设备定期检测工作 (以下简称“定检工作”),以加强对本市无线电通信设施的监管。徐国桢时任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无线电管理处处长、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2004年3月起任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兼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站长。
为解决本单位职工集体福利问题,他决定启用无资质、无场地、无设备、正处于歇业状态的上海某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承接该定检工作,并与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商定,由陈某出面负责信息公司,所得收入中部分款项以现金形式返还监测站。其间,徐国桢为了套取、截留国有资金,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发文将无线电设备检测费的行政性收费性质变为服务性收费,且无视已经明令降低的收费标准,仍决定按照原定较高标准拨款、收费。
徐国桢到案后,供述了上述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要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徐国桢违反国家规定,将信息公司的返还款项隐匿于监测站账外,再分别多次将其中1322.8万余元以职工津贴、工资补差、奖金及过节费等名义陆续发放给市无管局及监测站全体员工,徐国桢个人分得50.7万余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半。
庭审焦点: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昨天下午庭审中,徐国桢对自己被指控的罪名等没有异议,但对一些具体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证据提出不同意见。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是个人决定还是集体决议等成为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
焦点一:是个人行为还是集体决定?
徐国桢对单位的性质做了说明,市无线电管理局目前是市经信委下属事业单位。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必须对本市无线电通信设备定期检查。由于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人手有限,无法完成全部检查,为此,市无管局需要将检测工作“外包”给其他公司。“当时有一批从电信来的员工到市无管局后收入下降,局里讨论要将其收入保持到原有水平,才决定引进‘造血机制’,委托公司承接业务,返还的钱款用于员工发放奖金,前后持续了7年左右。公司的筛选是经过市无管局领导集体讨论的,并非自己的个人行为,责任不应由我一个人承担。” 徐国桢为自己辩解道。
但检察员指出,信息公司的陈某姐夫和徐国桢是战友。为了帮忙,徐国桢明知对方是“三无”企业,还将检测工作外包给该公司,后来又将监测站办公场地、政府采购的技术设备、有关技术服务及启动资金提供给信息公司使用。作为直接管理监测站的领导,徐国桢应对这一行为负责,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曾将这一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焦点二:是否构成自首?
徐国桢的辩护律师表示,在检察机关掌握徐国桢的犯罪事实前,徐国桢便向单位领导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有关材料上交,应认定有自首情节,改判为缓刑。
检察官则认为,2011年9月,检察机关在掌握了徐国桢的犯罪线索找其谈话后,他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昨天下午,徐国桢又提交了几份新证据,包括市无管局对相关问题的回复、经费审批流程等,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本(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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