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今年不再新增事业编制 年内完成事业单位分类

2013年04月03日 15:29   来源:北京晚报   张楠

  年内完成事业单位分类 限高补低调节收入差距 不得自行建立特岗津贴补贴

  本市事业单位将被重新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大类别,其中,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公益类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将逐步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则将转制为企业,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这是记者从北京市政府昨天发出的“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中了解到的。

  本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于2013年完成。分类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原则

  探索制定主要领导

  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

  对于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不高于70%。按照限高、稳中、补低的原则,加大对事业单位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完善绩效工资水平调控线和调控办法,对超过调控线一定比例的单位限制工资增长速度;对低于调控线一定比例的单位适当增加政府投入进行补低,逐步将地区间、行业间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任何区县、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或提高标准。

  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适时开展试点,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制定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要在单位的工资总量内,结合考核合理确定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行政类

  不再批准设立

  行政类事业单位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梳理、规范事业单位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事业单位。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从严核定行政类事业单位转行政所需的行政编制。

  经营类

  转企后

  收入自主安排使用

  已认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转制过渡期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一般为5年。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按照转制单位转制前财政负担基本支出经费的3年平均数计算(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本市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按照企业办法

  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前已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发放离退休费的人员,转制后原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支付;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项目的部分,由转制单位按照原渠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按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由单位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可建立

  企业年金和补充医保

  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和按比例提取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转制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本报记者 张楠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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