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整公积金缴存要求 借款人须连续缴存1年

2013年04月08日 14:37   来源:中国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日发布《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通知进一步调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自2013年4月8日起实行。

  通知称,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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