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过马路”死伤者
法院判其也担责
法官告诫:违法通行者要自担一部分 甚至一多半民事责任
老人被撞死,孩子被撞伤,却因闯红灯、没走人行道,要自行承担一部分甚至一多半责任!今天上午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在形形色色的“中国式过马路”行为背后,是对交通法律法规的无视,是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结果却是无比惨痛的。“违法通行者将可能为此付出鲜血乃至生命代价,还要饱尝自己酿下的苦果。”海淀法院的法官王肖说。
骑车人闯红灯被撞死自担责70%
骑车人被撞死,而身患白血病的母亲,也因符合配型要求的儿子意外身亡,失去救治机会,离开人世。然而,上午记者却从海淀法院获悉,因骑车人闯红灯,死者要自担70%的民事责任!
惨剧的发生追溯至前年底,郭某骑车途经海淀区一路口,交通指示灯由黄转红。可郭某赶时间,没多加注意,继续前行,不料被右侧驶来的小轿车当场撞成重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20多岁。交警认定,郭先生骑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的父母将小轿车司机罗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0余万元。
诉讼中,法官了解到郭先生的母亲罹患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需亲缘骨髓移植,而经检测,郭先生配型符合要求,一家人正在等待手术期。郭先生的死亡不仅让父母悲恸欲绝,也间接剥夺了郭母存活的希望。不久,因没能再找到合适的骨髓配型,郭母离开了人世。
但最终,法院认定“郭先生违反交通灯指示骑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其自担7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
“一起事故,两条生命,起因仅仅是赶时间而无视红绿灯!”王肖案后感叹道。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红灯停,绿灯行。’这规则本身并不高深复杂,但如何让简单的交通规则融入到人们日常的交通出行习惯中,却是一道需要所有人思考的问题。”
未走人行道母亲丧命自担责50%
另一起中国式过马路事件,结果同样惨痛。据法官介绍,当时要去办事的王先生推着轮椅车,带腿脚不便的母亲横过海淀区莲花池西路,结果与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王先生和母亲都被撞伤,后其母伤重,不治而亡。而事发时,二人距离人行横道仅仅几十米。交警认定,王先生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交通法规,认定其与陈某承担同等责任。
事发后,王先生起诉陈某索赔。但令王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的亲姐妹以“王先生同样要为母亲的死亡承担责任”为由,竟将他也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近20万元。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并最终认定王先生违反交通法律规定,横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自担责50%
“母亲因己而亡,姐妹与自己对簿公堂,仅仅少走几十米路,却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王肖提醒大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目前,人行横道和过街天桥、过街通道比比皆是,善加利用这些便利设施,既是遵守法律,也是对自身安全的最好保障。”
女童横穿马路被撞伤父母担责20%
8岁的女儿萌萌(化名)过马路被车撞伤了,萌萌的父母却最终被判承担20%的民事责任。这是怎么回事?
事发于去年秋天,雨中,余先生一家四口外出,经过海淀区上地东路一路口时,意外发生了。当时,余先生已走过路口,他的妻子怀抱着儿子走在后面,而8岁的女儿想追赶父亲,便独自跑着横穿马路,被刹车不及的李先生撞伤了。经交警认定,李先生驾车经过未设人行过街设施的路段,没避让行人致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如果让我一个人来承担全部责任,这也太不公平了!”庭审中,被告李先生觉得委屈。“余先生和他妻子经过多车地段,没拉着8岁的女儿,放任她独自跑过马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啊!”李先生认为,余先生夫妇没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先生的意见,认定余先生未牵引幼女过马路,属未尽到监护义务,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王肖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孩子是未来,是希望,父母对孩子的责任不仅仅是时刻注意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更应当言传身教,从小培养他们遵守交通法规的好习惯。”(记者 林靖 文 李森 摄)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