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设改革创新奖 免责条款为试错护航

2013年04月09日 09:22   来源:文汇报   

  昨天,《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下文简称“《决定(草案)》”)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草案解读。该议案将于下周三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根据这一决定,上海市政府将设立面向全社会的改革创新奖,而按照本决定规定的程序决策、实施而未实现预期目标的改革创新,在部门、个人未牟取私利的情况下,可予以责任豁免。这些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条款,被寄望于解决改革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出席了昨天的解读会。

  有关部门在草案解读中分析了当前上海改革创新实践存在的4个突出问题:第一,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改革创新动力不足,满足现状、害怕风险、利益羁绊、观念陈旧;第二,遇到制度瓶颈缺乏路径指引,对内容滞后、规定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不知道如何突破;第三,改革创新政策存在“碎片化”现象,由于职责交叉、决策事权不明、缺乏统筹协调及协同共享机制,改革创新工作存在区县之间不平衡、政策之间不衔接等问题;第四,企业、社会组织改革创新遇到阻力——一方面是政府过多干预,一方面是遇到制度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决定(草案)》通过宣示性口号以及激励措施,表明上海激励改革创新的态度;通过明示改革创新的法治路径,解决改革创新遇到制度障碍怎么办的问题;通过责任豁免条款,解决改革创新不成功怎么办的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表示,作为促进改革创新的激励保障措施而设立的改革创新奖面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或者个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明确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作为部门考核、个人职务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法制办强调,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上海促进改革创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决定(草案)》规定,对依照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在政府绩效考核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较之其他省市同类法规,“不作负面评价”体现了最大程度的宽容。

  为了尽可能提高改革创新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定(草案)》还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改革创新明确了两个公众参与要求:一是向全社会征集改革创新建议;二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方案草案听取公众意见,座谈会、听证会、电子网络平台等都是可行的方式。

(责任编辑: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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