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垃圾分好类?罚款50-200元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昨天,金陵晚报记者获悉,《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在2013年4月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居民不分类投放垃圾将面临50-200元的罚款。
不分类扔垃圾将罚款50-200元
该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居民如果不执行垃圾分类的规定怎么办呢?这将会面临严格处罚。据了解,违反该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处置生活垃圾最高罚3万元
办法还提出,南京市将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其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要做到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同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人员和生活垃圾收集设备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未按时分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的;未密闭存放转运站,或者存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管理台账的;未制订应急方案的,则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垃圾分类设施要写在购房合同上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记者 钱奕羽)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