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常平13栋违建别墅罚83万了事

2013年04月19日 09:12   来源:羊城晚报   符吉茂

违建别墅群的旁边就是工厂

违建别墅群屹立在工业区内特别显眼

  去年11月,东莞市“动真格”清查违建,位于工业区内在建的4栋23层的建筑物被“强制拆除”。然而,在东莞常平工业园内,占用工业用地“拔地而起”的13栋豪华违建别墅至今却“屹立不倒”。

  18日,记者从东莞城管部门了解到,违建别墅的业主是该镇一家重点民营企业的董事长,对该镇和东莞的经济建设有“较大贡献”。鉴于此,东莞城管部门对该业主处罚83万元后,同意“暂时保留”违建别墅。东莞常平规划部门表示,如果违建别墅影响未来城市发展规划,届时将无条件拆除。

  现状:违建别墅群有人入住

  这些违建别墅位于东莞苏坑工业园内,两排13栋的别墅被林立的厂房包围。装修豪华的别墅和周边色调简单的厂房形成鲜明对比。昨日下午,记者进入别墅区,在入口处,已经有人装修入住,而大部分别墅外墙已经装修完毕,别墅内部仍是毛坯结构,并配套有大花园。

  事实上,2009年8月份,该别墅群就被媒体曝光,之后,东莞常平政府多个部门介入处理,别墅群被勒令停工。别墅业主周大桂(上市企业,家居乐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按照计划,建设的别墅打算当做公司的福利奖励给上市公司的高管。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波及到他的企业,企业订单锐减,月月亏本。2009年4月份,他的企业受到重创,于是他以成本价将别墅转让,套现来维持公司的各项运转。违建别墅经媒体曝光后,周大桂也称:“拆了可惜”。因此,打算捐出别墅,用作老人院或幼儿园。

  据知情人士周先生透露,违建别墅经媒体曝光后,4年过去了,别墅不仅没有用于慈善事业,反而涉嫌用于商业出售,继续施工装修,直到现在仍“屹立不倒”。

  而记者从一名正在装修的工人口中印证了知情人周先生的说法。据一名装修工人说,其正在装修的楼房业主是湖南人,他听说业主只花了250万元就将市价近千万元的这栋别墅买下。而这些工人对业主的任何信息均三缄其口。

  业主:用于公司高管住宿

  昨日上午,别墅业主家居乐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大桂否认了以一栋250万元左右的价格私下出售别墅的说法。周大桂坚称,该别墅群主要提供给来自新加坡、香港等地的董事来常平时居住休息。

  周大桂坦言,自己建别墅的地块确实属于工业用地,“前几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我们进行过处罚,”周大桂说,按相关处罚规定,未来工业园区做进一步规划时,该别墅群将无条件拆除。而当记者问到,为何作为曾被勒令停工的“违建”,最近又开始装修作业,并有人已经住进去?周大桂没有正面回应,只称“已经停工了,就是简单整下装修。”

  政府:别墅群影响规划要拆

  记者随后从常平规划、住建等部门了解到,“别墅群”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家居乐在购买该地块时,申请用于工业配套的工人宿舍,现在所建的“别墅群”不符合镇内规划。常平规划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违建“别墅群”影响未来城市规划建设,届时将无条件拆除。

  常平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也称,该“别墅群”并没有提供报建材料,也不符合报建条件,但该违建“别墅群”主要由一些个体施工队承包后进行施工,给处罚带来较大的难度,因此,住建局将该项目处理转交常平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分局。

  羊城晚报记者随后来到东莞市常平城市综合执法分局追问原因。

  根据常平城市综合执法分局工作人员提供的材料显示,常平镇政府2010年发给东莞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的函大致称,由于该公司是知名企业,对常平和东莞市的经济等方面的建设有“较大贡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处理,并建议城管保留“别墅群”,责成该公司补办相关手续,以作为公司高管人员住所。

  2010年10月2日,东莞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显示,责令家居乐公司补办临时使用手续,暂时保留违法建筑物,待规划实施时,无条件拆除,并处以830700元罚款。

  当年11月4日,东莞市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下发文件,对该违建责任方给予相应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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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平一副局长家兄

  两栋违建楼被停工

  18日,有媒体报道称,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常平分局一副局长的家兄,在常平镇麦元村盖起两栋分别为5层和10层的违法建筑物。在2008年以前,上述两个建筑就盖起了一部分,而在去年,综合执法部门就曾对该违建进行断水、断电,并勒令其马上停止施工。但业主在去年偷建、抢建,又盖起了3层。

  昨日,常平镇政府城管、国土、住建等多个部门联合来到麦元村,勒令业主马上停止施工。同时,常平政府召开会议,会议要求供电、供水部门立即对上述建筑给予断水、断电,并由相关部门加强巡查监督,防止出现偷建抢建;会议还要求按照《东莞市清理在建违法建筑专项行动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对这两宗违法建设民房,属符合城市规划且周边已成规模,待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督促当事人尽快补办报建手续,不可采取改正措施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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