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将"儿童不满十岁不得独处"写进法规

2013年04月23日 15:29   来源:羊城晚报   
    家长作为监护人要特别照顾孩子

    《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首次接受人大审议,草案提出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广州将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防患于未然。今天上午,《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首次接受审议。条例提出,要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开通专线电话和网址,受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投诉、举报,接受咨询。

    同时,条例还针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留守儿童保护、校外托管服务机构监管等问题,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解决;并明确规定,父母和监护人不得让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处,也不得托付给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代管,“哥哥带弟弟”将是违法行为。

    明确监护责任

    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不得独处

    每年,广州都会发生很多起未成年人游泳溺亡,或因疏于监管发生烫伤等。而新规的第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看护责任。特别明确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独处。

    规定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除一般责任外,还有救治、报告责任,看护责任,减轻课业负担责任,阅读视听指导责任,以及上网管教责任。

    在看护责任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独处;不得将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或者有法定传染病、或者身心有严重缺陷、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独处于容易触电、溺水、高空坠落等场所。

    同时,规定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实施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设立固定平台

    受理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

    投诉规定中提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公安、财政、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量监督、司法行政、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要制定未成年人保护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此外,市一级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专用电话和网址,通过电话、网络等,受理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投诉、举报;接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求助;接受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工作者等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咨询等。

    并在接到投诉、举报、求助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减轻课业负担

    学校不得为升学削减体育课时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当前中、小学校存在的普遍问题。为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规定明确,学校不得实施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课业负担监测制度,定期对学生的课业负担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学生的课业负担过重的,应当及时责令学校改正。

    规定要求,学校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教学内容之外增加新的教学内容;不得削减、挤占体育文艺课时用于升学考试科目教学;不得利用寒暑假期和法定节假日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集体补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作业量布置家庭作业;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校外课业补习班等。

    学校不得罚款

    学校幼儿园不得利用学生谋利

    学校是未成年人最集中活动的场所,对校方的行为进行规范也显得尤其必要。

    规定明确,学校、幼儿园及其教职员工不得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未成年学生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的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或者财物;不得以罚款手段惩处学生;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谋取利益。

    规定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的管理,特别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门前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已经设有停车泊位的,应当予以取消;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市政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查处占用门前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文化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边餐饮店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

    允许学生留校

    7点到18点内学校不得驱赶学生

    针对不少家长忙于上班,不能按时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实际困难和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发生的未成年人在学校门前遭受伤害致死的严峻现实,2012年市政府制定的《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早上7时至晚上18时,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这一措施较好解决了家长不能按时接送及其相关的安全问题。为此,规定将这一制度吸纳进来,规定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因防疫、安全防范等原因要求学生离校外,在七时至十八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入校或者留校。

    对于不少家长在非教学时段将子女交校外学生托管服务机构托管的做法。规定提出,应加强对学生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对无证经营的学生托管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

    使用卫星定位

    校车应安装带GPS的行驶记录仪

    对社会各界比较关心的校车安全问题,规定提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校车应当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接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平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保障校车安全运行。

    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发现校车超载、驾驶人饮酒等违法情形时,有权拒绝乘坐,并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及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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