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什么情形下房屋可被征收、补偿费用、补偿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6种情况下房屋可被征收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活动。
《办法》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六种情形下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办法》规定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辖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6种情况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办法》规定,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或者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