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的伪造“红头文件”。
五一小长假来临,网上关于江苏要开征房产税的传言越来越多,前天南京本地的房地产网上又出现了一篇传言帖,声称南京将于4月28日公布房产税新政,5月3日正式执行。但昨天南京市政府并未出台相关政策,这则传言又落空了。而就在前不久,还有人搬出假红头文件在网上传谣。法律人士则表示,类似“伪造公文”的传谣行为如情节严重,轻则追责重可判刑。
传言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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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房产税4月28日发布,5月3日执行
近期频传的几则房产税传言中,最近的一则是前天刚发出的。一位网友于4月27日下午,在南京某房地产网站论坛“华侨路茶坊”中贴出“劲爆小道”,声称“南京房产税明天(指4月28日)将公布,5月3日正式执行”。
该帖内容为:“征税以鉴证时间为准,针对2013年5月3日以后的新购房;人均60㎡以上起征,之前买的既往不咎;税率为超出部分的千分之四”。帖子还详细解释道,“如果你们家2个人,以前有200㎡的房子,只要不再买房,那么你是不用交房产税的,但是如果再买新房,新房面积+200㎡-120㎡的部分就要征税千分之四”。这则帖子发布后获得的点击量很高,光评论就已近百条。有网友甚至称“这样我能接受。”也有网友质疑这不像正式文件内容的样子。还有的网友干脆表示要考虑赶快先买套房避税了。
结果:新政昨天没发布,地税人士称没接到文件
这篇帖子所声称的“明天公布”指的就是4月28日。但昨天南京市政府并未出台相关信息,因此这则传言的内容已经不攻自破了。而截至昨日记者发稿时为止,南京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并没有接到任何来自上级的文件和新消息。
如果仔细观察这篇传言帖,可以发现其内容几乎照搬自4月23日的杭州版房产税传言。其中写道,“第二批房产税试点江浙包括其中。杭州4月26日将出台房产税,5月1日开始征收。细则内容主要为参考上海模式,人均60平方米以上起征,存量房免征,家庭第二套起征。人均60平方米以上部分征4‰、豪宅为8‰。”不过4月26日已经过去了,杭州也并未出台房产税。而这两篇传言从内容到操作手法均十分相像。
在近期频繁出现的有关房产税的传言中,一则贴着“江苏省地税局红头文件”截图的谣言帖最为引人关注。这则传言自4月初就在全国各地房地产网站中广泛流传,近日甚至衍生出一份“红头文件”流传到南京本地的房地产网站中。
这份“文件截图”中写道: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3]79号文件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型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结果:假文件内容源自一研究机构的建议
对于这样一份“红头文件”截图,记者咨询了江苏省税务部门一位相关人士。该人士表示,这个截图中写的国家税务总局79号文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跟房地产完全没关系。光这一条就足以说明这是份假文件。
此外,记者还在该“文件”截图中发现诸多漏洞。例如,没有公文标题;下发单位中除江苏各市外还直接出现了县;文中使用了“且没有减除额”这一不符合公文用语的解释性用语。记者还了解到,这份假文件截图的内容早就被有心之人发现源自一份研究机构的建议。记者查询到,在2月28日,经济类报纸《21世纪经济报道》地产版,刊登了一份“21世纪研究院房地产研究中心”发表的“全面征收房产(奢侈)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之建议。假文件的内容全部取自该“建议”中,并被断章取义拼在一起。有些发帖传谣的人还反称该“文件”登上过经济类报纸,以此来迷惑网友。
各方声音
购房者
要不要买房,心里很纠结
实际上,近期关于房产税的传言远不止这两条,这些传言在购房者中已经引起了一些恐慌。近日就有不少购房者向记者咨询究竟该不该出手买房。有购房者表示,自己看上了一套房,但现在立刻出手太仓促了,想再筹备一下却又担心房产税很快出台。近期南京多个楼盘开盘销售火爆,其中也不乏被传言影响而冲动购房的现象。
业内
房产税要征,但时间不定
关于房产税的传言屡传屡败,却又屡败屡传。业内人士分析道,房产税在经历过上海和重庆的首批试点后,第二批城市扩容确实已进入酝酿期,南京被囊括其中也是大概率事件。不过,第二批房产税试点城市到底包含哪些城市、何时征收、会如何征收等具体内容在权威政府机构发文前都是未知数。各种传言版本的内容如果作为对未来政策可能性的讨论是可以的;但因为不确切,所以无法成为购房者做选择的参考,其中对时间表的预测也就毫无意义。
律师
伪造公文严重者可判刑
在3月初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五条”中,明确写道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4月1日南京出台的地方版细则中也对这一点进行了转发。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宋辉特别对伪造“红头公文”的做法做出警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