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幼儿园不得跨学期收费 特色教育不另收费

2013年05月07日 09:19   来源:三秦都市报   记者郑爱梅 张维 实习生王怡楠
   6日,记者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出台。细则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各项收费情况做了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予以纠正和通报。

    《细则》自2013年5月3日起施行。《细则》规定,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对家长关心的幼儿园开办的兴趣班等园内特色教育的收费有了明确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以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细则》指出,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对于幼儿转(退)学收费的规定: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

    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细则》对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情况也做了具体规定。自实施细则发出后,省上将适时进行督查,对不按要求制定、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予以纠正和通报。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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